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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1-30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D0220240004;文号:花府办规〔2024〕4号;实施日期:2025-01-01;失效日期:2030-01-01;发布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花府办规〔2024〕4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1年版)》等规定,经区政府批准,现就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花都区行政区域内,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二、收费范围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专用泊位(充电专用泊位除外)等其他类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全天准停泊位、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按照我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专用泊位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相关标识识别。

  三、收费标准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1.收费时段:工作日(8:00—20:00);非工作日

(10:00—20:00);

2.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

3.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

4.计时收费单位:元/半小时;

5.有未缴清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

收费时段内单次(同一自然日,车辆进出停放一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

阶梯梯次

第一阶梯

第二阶梯

第三阶梯


停车时长

1小时内

(含1小时)

1—3小时

(含3小时)

3小时以上


重点区域收费标准

2元/半小时

3元/半小时

5元/半小时

46元

次重点区域收费标准

1元/半小时

1.5元/半小时

2.5元/半小时

23元

非重点区域收费标准

0.5元/半小时

1元/半小时

1.5元/半小时

10元

  “重点区域”“次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区域”“次重点区域”或者“非重点区域”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08:00—20:00),非工作日(10:00—20:00),其他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车辆压线停放、车辆部分占用停放、施工占用停放等情况,按实际占用泊位的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和时间支付泊位使用费。

  四、优惠政策

  (一)停车时长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二)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停车费。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有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优惠政策。

  五、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可以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收费。

  花都区全天准停泊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当按规定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采用现金等非电子支付方式缴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应当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公布的业务点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开展定期评估。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镇(街),按照至少每两年一次的时间要求,根据我区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及时撤销存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周边其他停车场己能满足停车需求、使用率过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二)对使用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对我区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根据国家、省、市、区工作部署对计费阶梯、计费单位、免费优惠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三)定期公开使用费收取情况。花都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内部监管与廉政风险防控。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监督。

  (五)规范引导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行为。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巡查管理制度,开展巡查监督,制止、纠正利用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法占用泊位行为,并协助相关单位处置违规收费、私划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投诉,维持临时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费路段信息公开。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收费依据、区域类型、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花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州市花都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花发改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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