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CH0120240003;文号:从府规〔2024〕3号;实施日期:2024-03-14;失效日期:2029-03-14;发布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从府规〔2024〕3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62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规范河湖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组〔2019〕1号)《广东省河长办关于开展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粤河长办函〔2021〕62 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从化区62条河道的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划定的河流名单
从化区62条河道,详见附件。
二、管理范围划定原则
有堤防的河道:主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可耕地及两岸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十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六米之间的全部区域。
三、管理要求
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四、其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从化区潖江(二)河等19条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从府规〔2020〕15 号)和《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137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从府规〔2022〕7号)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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