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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2-26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50004;文号:穗南农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2-19;失效日期:2029-12-31;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穗南农规字〔20251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5218

 

广州市南沙区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国发〔20221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2022128日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培育和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广州(南沙)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宠物)科研、种业(育种、制种以及种子的推广销售等)、检验检疫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科研机构。其中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第一条 支持粮油生产

对单造种植水稻,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700元。对单造连片种植大豆、花生15亩(含15亩)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700元。

第二条 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一)农业项目“以奖代补”

对加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慧农业设施(装备)、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设施、预制菜加工设备设施、宠物育成设施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总投资额的45%给予补助;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但各级财政补助总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每家经营主体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二)种植大棚补助

新建连栋钢架或其它新材料种植大棚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建隧道式钢架拱棚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每亩一次性补助4000元。

(三)水产越冬棚补助

水产越冬棚覆盖薄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覆盖薄膜鱼塘面积每年每亩补助500元。

第三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推广

(一)农业科技创新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农业科技项目,按照所获立项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对牵头承担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二)农业技术推广奖励

对获得农业技术推广奖的集体或个人,按获奖级别给予排序第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上级有奖励的,可以叠加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2.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就高不重复发奖励;已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再获得高级别奖项的,按高级别奖励标准补足。

(三)宠物行业科技创新补助

根据宠物企业上一年在宠物食品、用品、医疗器械、育种、数字化智能化服务等领域的研发费用投入占其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超过3%的部分给予补助支持,最高100万元。

结合引进香港兽医兽药工作,鼓励引进宠物血统鉴证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经事前备案,按创新载体建设已实际投入费用的45%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一)种质资源引进补助

对依法引进境外农作物、水产、畜禽和微生物种质资源并开展保种、扩繁或育种应用的,按其开展引种检验检测实际支付费用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申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种质资源保护奖补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农作物或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

(三)新品种创制奖补

对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水产新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并通过国家级、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并通过国家品种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省级品种评定的作物新品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品种转基因成分鉴定、真实性鉴定、种子(苗)质量检测等检验检测和育种研发服务,对委托方按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检验检测服务费的50%给予补贴,每年每个主体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获批建设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四)种业科技合作补助

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合作,对企业按照其签署并履行的技术合同项下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一次性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每年每个主体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知识产权保护补助

对种业知识产权维权胜诉涉及的诉讼费、仲裁费、调解费、代理费类费用,按实际承担费用予以资助,每件国内维权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每件涉外维权案件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0万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对每个授权品种的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每年每个主体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产业链发展奖励

经国家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国家级畜禽育种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畜禽育种场或省级水产良种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被认定为中国种子协会信用评价AAA级、AA级信用企业的,按其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上一年度在海外的种苗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

新获“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现代化美丽牧场”国家级、省级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国家级(部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态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新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      

第六条 支持贷款贴息

对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属于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他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贷款贴息的比例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LPR)70%,且不高于2%计算。上级已有贴息补助的,就高不叠加补助。

第七条 支持土地流转

(一)流出鼓励补助

本区农户将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用于从事符合本地实际的现代农业种养业,并交由村集体统一流转、集约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对参与流转的农户(流出方)给予流转补助每年每亩300;对村集体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每亩100元。

经政府或部门确认的企业,依照本政策先行垫付农户(流出方)流转补助资金的,对企业先行垫付资金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回;已获得企业垫付流转补助的农户,不重复发放流转补助。

(二)规模经营补助

经营主体(流入方)通过村集体新增流转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用于从事符合本地实际的现代农业种养业,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并严格落实流转土地用途管控的,按流转面积每年每亩补助500元。

第八条 支持宣传推广

经营主体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举办或受邀参与农业主题展会、农产品推介(展销)活动、品牌宣传推广等活动,给予展位费(场地费)、布展(参展)费、交通运输费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附则

(一)申请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如申报主体出现违反弄虚作假骗取本办法扶持资金等情形,应由资金发放部门追回所获扶持资金。对恶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或涉嫌犯罪的申报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数值“最高”“不超过”“超过”“不少于”“不低于”“不大于”“不得超过”“达到”“以上”的,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指“被认定”是指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本办法所指畜禽、水产、植物新品种均是指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被审定或登记、评定的新品种;本办法所指“新获批建设”是指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获批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种业科研机构或研发平台;本办法所指“新获”“新获评”是指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获得品牌称号的经营主体;本办法所指“新建”是指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开始搭建种植大棚;本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31日。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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