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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支持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1-1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03;文号:穗南府办规〔2025〕2号;实施日期:2025-01-14;失效日期:2028-01-14;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5〕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支持源头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支持源头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广州市南沙区支持源头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强本区源头创新,实现前瞻性、引领性、颠覆性成果取得重大突破,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发展重点承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或研发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南沙重点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布局建设一批应用支撑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经立项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广州市支持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承担国际大科学计划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所获立项实际分配金额的1:1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支持。

  第五条  省区联动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共同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南沙联合基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支持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取得新理论、新发现、新技术等重大成果并形成转化应用实效的,按照所获立项单位资助金额的1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不少于”的数额均含本数。本实施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拨付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本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本办法的申领兑现程序、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补,自办法印发实施当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事项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到期前,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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