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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2-25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124;文号:穗建规字〔2024〕24号;实施日期:2024-12-25;失效日期:2027-12-25;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规字〔2024〕24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广州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保障公平分配,根据《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4〕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申请审核、配售、申购资格后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运营机构供应、销售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组织各区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等工作,组织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市政府设立或明确的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负责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供应、销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系统。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资格审核、公示、异议处理及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辖区内家庭申请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章  供  应

  第五条  建设运营机构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或销售前建立项目意向登记库,公布项目地址、户型、预估价格、物业管理费用等信息并开展项目意向预登记。

  第六条  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测算项目销售基准价,并制定项目配售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建设运营机构提交的报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费用、销售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相关税费等材料;

  (二)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估价报告;

  (三)项目销售基准价定价的综合考虑因素说明(含住房保障政策、房地产市场情况以及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等情况分析);

  (四)项目配售方案(含项目房源情况、配售计划等内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销售基准价(含项目配售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经审定批复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因政策调整、成本变化、销售情况等原因确需调整价格的,由建设运营机构提交调价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七条  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销售基准价批复后,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销售申请并报送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应当在计划开始销售2个月前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建设运营机构确定的单套销售价格应当以项目销售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20%。以单套销售价格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应当与以项目销售基准价计算的项目住房销售总额相等。

  (二)拟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地址、房源供应量、户型面积、交付时间、不动产权属文件等。

  (三)销售具体安排。包括销售宣传、申购期限、选房认购、合同签订等安排。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同意销售申请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发布销售公告。销售公告应当包含项目基本信息、销售基准价、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的方式、申购配售程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销售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开通网上申购,申购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参照《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相关规定,自发布销售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全部销售完毕止,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事项。

  建设运营机构发布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销售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九条  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或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办事指南所列材料前往户籍或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协助网上申请。主申请人对所申报的家庭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主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本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及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情况。

  主申请人通过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时,系统自动读取申请家庭在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数据或申请家庭对读取数据有异议的,主申请人需补充合法有效材料。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房源数量的一定倍数确定资格审核家庭数量,申请家庭数量不超过资格审核数量的,全部申请家庭均可参加资格审核;申请家庭数量超过资格审核数量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公布参加资格审核家庭名单次日,系统自动受理参加资格审核家庭的申请。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工作;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主申请人就业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联网审核

  审核部门通过共享数据核实申报信息,无法核实情况的,根据主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承诺进行认定。审核内容及流程如下: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1)主申请人是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否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否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是否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2)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限及申购时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处于在保状态;

  (3)主申请人是否全职在穗工作,即主申请人是否在本市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申购时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或是否提供本市用人单位出具的职工全职在穗工作情况说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2)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在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有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3)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在本市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4)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本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或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5)主申请人户籍、婚姻状况、学历、学位等情况,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比对。

  3.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需申请家庭补正补齐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告知申请家庭,告知内容包括需补正补齐材料名称、补正补齐材料时限、未按规定补正补齐材料的处置方式等。申请家庭应当自收到补正补齐材料告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补正补齐资料。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补正补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购。

  (二)审核结果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完成后,将全部资格审核结果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示,并将公示网站地址、查询方式等信息告知申请家庭。公示内容包括主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脱敏公示)、申报家庭类型、资格审核结果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异议复核

  申请家庭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在指定网站提交异议复核申请或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异议复核,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职能分工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处理结果,并告知申请家庭或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经公示及异议复核后,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资格审核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全部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结果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告,并将公告网站、查询方式等信息告知申请家庭,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配  售

  第十三条  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选房顺序摇号系统,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对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进行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公证书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建设运营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布选房顺序号摇号结果。

  第十四条  建设运营机构在销售现场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发布选房公告,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事宜,并通过发放通知书等方式将详细信息告知申请家庭。选房公告公布5个工作日后,建设运营机构组织选房认购,对选房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影像资料。

  申请家庭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选房顺序号到现场选房认购。申请家庭未按规定选房认购的,其选房顺序号作废,由其他家庭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递补。选房认购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建设运营机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公布选房认购结果。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现场选房认购后,应当按照选房公告相关规定和建设运营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建设运营机构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主申请人应当作为产权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产权人。

第五章  申购资格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家庭未能购买该批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资格失效。在后续房源推出时,申请家庭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在申请受理至选房认购前,申请家庭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报变化情况,根据审核结果选房认购;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在选房认购后至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前,婚姻、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申报,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

  (二)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家庭,主申请人可继续完成已选定房屋的后续购房手续,原配偶不视为享受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政府性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根据《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4〕1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腾退前述住房。

  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20个工作日内,将交付信息书面通知购房家庭承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会同相关运营管理单位督促购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前述住房,并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信息和政策性租赁住房腾退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交、自有产权住房等时间的计算,以销售公告发布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核实行网上办理,申请家庭可在网上查询业务办理情况。申请审核程序中对申请家庭的告知,是指通过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请家庭。

  第二十二条  建设运营机构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下按规定将承购人的选房认购、买卖合同等材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制作配售档案,并向市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规定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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