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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穗企业实现颠覆性技术重点项目落地转化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04-14 11:07

核心提示:广州科技成果转化“1+N”政策体系中的总文件,突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重要导向,旨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以突破性举措解决面临的迫切问题,把科技创新的“最大变量”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增量”。

  4月10日,16届66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是广州科技成果转化“1+N”政策体系中的总文件,突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需求为牵引的重要导向,旨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堵点,以突破性举措解决面临的迫切问题,把科技创新的“最大变量”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增量”。

  强化市场需求牵引

  《若干措施》提出,要提升重点产业吸纳科技成果能力、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牵引。

  《若干措施》明确,聚焦产业链重点领域,实施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计划,支持“链主”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每年选取不超过10个重点产业链重要方向,每条产业链遴选支持5~10个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同时,鼓励在穗企业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颠覆性技术重点项目、国家科技奖项目等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对实现落地转化的项目,按“补改投”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此外,《若干措施》鼓励国有企业牵头开放重点产业领域的应用场景,政务平台牵头开放政务服务的应用场景,建设一批标杆式应用场景,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测试、试用、应用环境。

  提升成果供给水平

  为优化科技成果供给质量,《若干措施》明确将成果转化目标绩效作为科技项目重要评价因素,纳入市属高校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僵尸专利”和“缺乏奖励细则”等痛点问题,《若干措施》给出了指引。例如,对依托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部门可强制将成果通过第三方实施转化。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制科研院所按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免除科技成果转化后顾之忧,《若干措施》提出,推动在穗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符合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范围。此外,搭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数字化场景应用,未来转化可通过统一规范的内部审批通道,线上完成从申请到交易的全流程,以规范促免责。

  增强服务体系效能

  在“增强服务体系效能”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加强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建设、活化成果转化空间载体、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赋能、建设专业服务机构和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若干措施》明确,分层分类推进技术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瞄准广州“3+5+X”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细分领域,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探索实行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运营机制,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同时,鼓励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牵头建设专业性或综合性中试小试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加速成果产品化和产业化进程。采用先创建、后认定方式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小试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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