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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强化联合港澳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5-01-1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220250007;文号:穗南府办规〔2025〕6号;实施日期:2025-01-14;失效日期:2028-01-14;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穗南府办规〔2025〕6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强化联合港澳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南沙区强化联合港澳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广州市南沙区强化联合港澳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州市南沙区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政策意见》,加强与港澳协同创新,实现互促共赢,支撑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主要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发展重点承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或研发活动,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支持与港澳共建创新平台

  (一)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联合实验室,对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港澳地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或研发活动,按其年度研发投入的30%,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联合港澳机构承担国际大科学计划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按所获立项实际分配金额的1:1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支持。

  第五条  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

  (一)在“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南沙联合基金”创新设立港澳专题项目,支持港澳团队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具体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联合港澳科技攻关科技计划项目,聚焦南沙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本区企业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提升粤港澳技术创新合作水平,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具体按照本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支持联合港澳组建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联合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根据项目投入和运营成效,分阶段给予不超过联合研发总投入15%、最高3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引育创赛获奖港澳项目

  对在经认定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港澳项目,并在本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运营后首次获得风险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投资入股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港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

  对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粤港澳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联合港澳共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共建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基地(平台),获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次年起,按广州市支持标准给予1:1绩效评价后补助,同一依托单位每年获得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港澳成果转移转化

  鼓励港澳地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依托成果项目新培育企业的,对该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给予该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事项或项目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可同时享受上级和本区同一类型政策扶持,但对上级政策要求本区分担部分应在企业向本区申报扶持时予以扣除;对已获得本区其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不超过”、“最高”、“达到”的数额均含本数。本实施办法部分扶持奖励补贴的比例和限额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拨付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本办法提到的“新认定”是指首次认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的申报指南由本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本办法的申领兑现程序、需要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及其他要求,以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属于事后奖补,自办法印发实施当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事项依照办法规定进行扶持。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到期前,本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上级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阶段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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