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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修订广州市从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7-13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CH0320240016;文号:从财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7-12;失效日期:2029-07-12;发布机关: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从财规字〔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垂直管理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从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2日


广州市从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造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加快推动从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高质量产业和人才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主要用于高质量打造绿色发展及系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扶持。包括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方位高质量发展、全要素需求的政策扶持。加快构建与从化发展实际相适应的产业政策体系,促进从化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推动从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经营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本政策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二、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各领域产业资金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价、稽查、审计和检查。

三、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申报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九条 支持原则:

(一)支持对象获得的产业资金支持应与其对我区高端人才集聚、科技带动、产业促进和经济发展贡献等综合影响力相匹配。

(二)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获得的本产业资金支持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同一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产业政策支持,如资金均由区级财政承担,按照从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

四、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产业资金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申报机制,产业资金支持需由申报主体直接申请,申报主体按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统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专属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发布的申报公告和标准化收件清单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天将申报材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开展正式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办理支付手续并同时抄送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流程协调工作,采用限时办结制。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产业资金计划及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资金安排。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资金到申报主体或个人。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产业资金,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签订承诺函,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产业资金的合规使用。

五、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产业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应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产业资金。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产业资金。如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从财规字〔2023〕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从化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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