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HP0320240037;文号:穗埔教规字〔2025〕1号;实施日期:2025-01-07;失效日期:2028-01-06;发布机关: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穗埔教规字〔2025〕1号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区各幼儿园:
《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向黄埔区教育局职业成人幼教科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25年1月7日
黄埔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我区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我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助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现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就学问题。
二、资助条件
(一)一类资助对象
1.优先资助对象
就读于黄埔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优先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脱贫家庭幼儿、脱贫不稳定家庭幼儿、边缘易致贫家庭幼儿;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幼儿、支出型困难家庭幼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4)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幼儿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幼儿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特殊资助对象
就读于黄埔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特殊资助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幼儿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园幼儿平均水平,幼儿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园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2)单亲家庭且与幼儿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4)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园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二类资助对象
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普通资助对象为就读于黄埔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的农村地区、较低收入、随迁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具体名单由各幼儿园根据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提供,不得以户籍所在地为由拒绝非本地户籍在园幼儿享受普通资助。
三、资助标准
参照《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广州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教规字〔2021〕9号),制定我区的资助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点优先资助对象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4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2000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点特殊资助对象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15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750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普通资助对象的在读幼儿,区政府按照每人每学年3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资助,即每人每学期150元。
四、经费来源
对本方案资助对象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五、资助申请程序
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幼儿园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向幼儿家长(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事项。在每学年结束前,幼儿园向幼儿家长(监护人)发放政策宣传材料和《黄埔区学前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前告知幼儿家长(监护人)。新学年开始后,幼儿园向新生家长(监护人)发放政策宣传材料和《申请表》,组织申请认定工作。
(二)申请。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15日内,幼儿家长(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幼儿园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填写《申请表》(附件1);
2.幼儿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幼儿户籍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家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的原件由幼儿所在幼儿园现场审核后退还家长(监护人)〕。
(三)认定。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18日内,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1.审核材料。幼儿园认定工作小组对幼儿家长(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向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初步名单,划分资助对象。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法,提高审核工作准确性。
2.审核名单。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审核确认资助对象划分情况。
(四)公示。幼儿园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幼儿姓名、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严禁将幼儿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老师、幼儿家长(监护人)有异议,可向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老师、幼儿家长(监护人)对幼儿园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请复议。上级行政部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老师或家长(监护人)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春季、秋季开学28日内,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园各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幼儿家长(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等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信息档案,并将资助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年3月31日前、9月30日前,区教育部门完成审核工作。
六、资金拨付程序
区教育部门于每年5月20日前(春季学期)、10月20日前(秋季学期),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相关幼儿园账号,各幼儿园在收到资助资金后10日内将资助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发放给经认定符合受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监护人),并由幼儿家长(监护人)或抚养人在资助签领表上签名确认。幼儿园需将签领表及资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进行存档,并将资助情况上报区教育部门。资助资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需经区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并做好签收手续。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由区教育部门会同区财政、区民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组织执行,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区民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区教育部门和各幼儿园核实受资助幼儿的家庭情况等信息。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应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须包括园领导、年级长(主任)、幼儿园有关管理人员;同时成立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幼儿园资助工作人员、家长(监护人)代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园范围内公示。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幼儿园制定。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区教育部门要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严格规范程序
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区政府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区教育部门、区财政部门要与区审计、监察、区民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区工会、区残联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
区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各幼儿园要发放致家长一封信,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以及申请流程告知每一位家长(监护人),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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