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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困难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05-07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BY0320240003;文号:穗云残联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5-07;失效日期:2028-12-01;发布机关: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穗云残联规字〔2024〕1号

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困难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我区困难残疾人保障水平,根据《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穗残联规字〔2023〕4号)等文件,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白云区困难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联系单位:区残就所,联系电话:86198059)


广州市白云区困难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权益,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穗残联规字〔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区户籍,在我区辖内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规定要求资质的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寄宿托养,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纳入民政特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一)14周岁至16周岁,未在校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二)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资助标准】 在广州市资助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2300元。当月入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视为一个月,不足15天的按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第四条【经费保障】 资助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条【资助期限】 寄宿托养资助申请以年度为界,年度内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区残联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申报程序】 寄宿托养服务对象在取得机构床位和实际入住后,提出资助申请。

  (一)申请人(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上传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二)镇街残联受理申请材料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检查资料填写是否齐全,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资料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对镇街残联上报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不通过的,由区残联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镇街残联,并告知退回原因;镇街残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再次提交,或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符合原因,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资助发放】 资助款项审批通过后直接拨入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帐户。受资助对象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代位支付的申请,委托区残联与托养服务机构进行代位结算,由区残联将款项直接拨入寄宿托养服务机构的账户中,直接完成资助结算。

  第八条【法律责任】 本办法规定的各方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一)申请人责任:寄宿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在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行为的,依法依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责任: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供他人骗取资助经费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资助审核责任:承担残疾人托养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与《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穗残联规字〔2023〕4号)配套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日至2028年11月30日符合条件的寄宿托养服务对象按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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