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特色主导林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式发展,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产业布局合理,资源综合利用率较高。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较高影响力的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特色产业规划?特色产业规划通常是指针对某一地区特有的资源、文化或市场需求,制定的产业发展计划。这些规划旨在促进当地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地区经济的竞争力,同时保护和利用好当地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第三批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申报工作开启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培育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积极创建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推动林业经济发展,发挥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综合效益,根据《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我局决定开展第三批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基本条件
(一)基地以具有广东地方特色的中药材、油茶及竹等林产品种植、加工、贸易、服务为主。产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全省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省或地区位居前列。
(二)示范作用明显。基地在区域的林业产业经济中的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家以上。
(三)产业融合发展。特色主导林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式发展,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产业布局合理,资源综合利用率较高。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较高影响力的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四)带动农民增收。利益链条完整,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特别是与产业帮扶、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带动已脱贫人口和易返贫人口增收致富,合理分享产业发展收益。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特色林产品种养要符合农业、森林、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实施主体生产基地的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申报中药材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基地种植的中药材品种应为广东省道地药材或岭南特色地产药材,实施主体的生产基地至少要有2个生产周期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史,并有药材销售记录。基地具有一定的种植规模,主要中药材品种品质优良、产量相对稳定、质量优。种植类:常用大宗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5000亩以上;珍稀名贵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500亩以上。设施种植或养殖类:生产规模应在50亩以上。野生抚育类:生产规模应在3000亩以上。基地应具有较为稳定的中药材原料销售渠道,优先考虑已与下游中药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地。
2.申报油茶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基地油茶种植面积已达到2万亩以上,种植油茶品种为国家推荐在省内各地使用的良种,主产区分布均匀,立地条件较好。实施主体自有油茶种植面积不少于5000亩,并具有较高的油茶种植抚育水平,具有较强的培育与加工技术研发实力,种植、加工专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品种选择恰当,良种配制科学,种植密度合理,能够定期开展水肥施用、修枝抚育和病虫害防控,生产环节中机械化程度高。建有茶油或副产物加工生产线1条以上,年加工能力100吨以上。
3.申报竹业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基地有超过10万亩的特色竹林资源,应采取生态环保的经营策略,以实现竹林可持续发展,包括改造低产低效竹林,改善竹林生产条件;积极维护竹林生物多样性,增强竹林生态功能。基地应具有成熟的竹加工利用产业基础,具有较强的推动竹产业升级能力,开展优质竹产品加工及加工工艺研发。实施主体生产基地竹林面积不少于1万亩,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具备较强的竹林资源种植抚育与产品加工、研发能力。
4.申报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申报参照上述类似条件执行。
申报材料要求
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有关部门批复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申报理由、申报品种的种植历史和规模、产业发展现状;
(三)实施主体的构成,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以及拟发挥的示范带动效应等。能客观反映该基地的高清照片或视频材料。
(五)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省直国有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局提出申报。
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发动辖区县(市、区)开展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申报工作,积极推动本地区林业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审核把关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备。
(三)请于6月30日前,通过粤政易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和推荐意见函报送至省林业局改革和产业发展处。
附:《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申报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府高度重视。当地政府重视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工作,管理服务机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配套服务设施健全,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和品牌创设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
(二) 产业优势突出。基地以具有广东地方特色的林源中药材、油茶及竹等林产品种植、加工、贸易、服务为主。产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全省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省或地区位居前列。
(三)示范作用明显。基地在区域的林业产业经济中的地位突出,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或省级林业龙头企业2家以上。
(四)产业融合发展。特色主导林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式发展,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基本形成一二三产业融合,产业布局合理,资源综合利用率较高。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较高影响力的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五)带动农民增收。利益链条完整,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特别是与产业帮扶、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带动已脱贫人口和易返贫人口增收致富,合理分享产业发展收益。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特色林产品种养要符合农(林)业、森林、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实施主体生产基地的生产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报中药材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除满足第七条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种植的中药材品种应为广东省道地药材或岭南特色地产药材,品质和药效质量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药材基源品种明确,其生产的药用植物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应经权威部门的有关专家准确鉴定其物种(包括亚种、变种或品种)。优先考虑依照《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规定入选保护的中药材种类、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的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材种类、临床使用量大或中成药大品种所需的中药材种类。
(二)实施主体的生产基地至少要有2个生产周期以上的中药材种植史,并有药材销售记录。实施主体应根据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管理要求,制定中药材生产全程各环节的技术规程、制定完善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体系、生产档案保存管理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制定完善的中药材质量检测规程和中药材销售的质量标准(标准不能低于现行法定标准)。在近三年内未因中药材质量安全问题被各级政府部门处罚或通报,能提供连续两年的中药材(含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优先考虑已利用物联网和电子标识等技术建立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可追溯系统的基地。
(三)基地具有一定的种植规模,主要中药材品种品质优良、产量相对稳定、质量优。种植类:常用大宗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5000亩以上;珍稀名贵药材基地生产规模应在500亩以上。设施种植或养殖类:生产规模应在50亩以上。野生抚育类:生产规模应在3000亩以上。
(四)基地应具有较为稳定的中药材原料销售渠道,优先考虑已与下游中药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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