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320240005;文号:穗南农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3-06;失效日期:2027-03-05;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穗南农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支持南沙区丝苗米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关于支持南沙区丝苗米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3日
(联系人:李现峰,联系电话:34680995)
关于支持南沙区丝苗米产业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推进南沙区丝苗米产业园建设,打造丝苗米种业、示范种植、粮食进出口加工基地,提升我区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农农规〔2023〕6号)、《广州市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穗农规字〔2023〕3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南沙区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穗南农规字〔2023〕1号),结合南沙区丝苗米产业园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区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标准,完成产业园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总则】
(一)适用范围:经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入园的丝苗米产业园实施主体。
(二)实施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建设农业生产或经营项目的,要求在南沙区内拥有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不低于3年(自产业园批准创建之日起计,下同)或具有土地实际使用管理权的农业用地(含政府部门委托管理)。实施主体涉及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要求是自有建设用地,或是具有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并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与计划建设项目相匹配的建设用地。
(三)退出机制。实施主体因自身原因,可申请退出产业园建设,也可申请取消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继续承担实施产业园建设项目:
1.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实施主体不具备参与产业园建设或实施项目条件的(如不具备项目实施的土地条件等);
3.项目建成未投产运营且运营主体主动灭失(如注销营业执照等),或将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变卖套现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投资比例:产业园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不低于1亿元,产业园建设资金合计不少于1.5亿元。
(五)财政资金扶持方式:财政补助资金可采取补贴、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先建后补等方式使用。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扶持的农业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项目总投资计算方式如下:
1.当项目总投资金额(经造价评估或财务审核之后,下同)大于或等于项目批复投资金额时,按批复投资金额计算补助。
2.当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项目批复投资金额,但达到批复总投资的2/3以上时,按照“实际投资金额/批复投资金额×批复补助金额”给予补助。
3.当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批复投资金额的2/3时,取消补助资格。
(六)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公共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公益性科研等公益性项目,可给予全额资金补助。
第二条 【支持土地流转】
产业园实施主体(流入方)通过流转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的,按一次性500元/亩进行补助。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应是土地实际使用方;
2.租金每亩每年2000元以上;
3.单个合同土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因扩大经营而新增流转土地,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第三条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对产业园范围内的园区道路建设、土地平整、防洪排涝、供水、供电、环境卫生以及其它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等按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相关项目要符合用地性质,达到行业规范要求。
第四条 【支持产业融合】
对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机械化烘干、产品储藏、配送流通设施的新建或升级改造,新产业新业态(观光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商等)设施配套等产业融合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
第五条 【支持科技研发与信息化项目建设】
对产业园信息化建设、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专家团队服务、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扶持;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的信息化公共平台、公益性科研等项目可实行全额补助。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要按照《广州市南沙(开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评审单位审核投资合理性;项目直接建设费用50万(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建设单位应聘请项目监理;项目竣工试运行3个月后再进行验收。
第六条 【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对产业园主导产业品牌宣传、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和开展两品一标认证(含有机转换期),包括农业品牌及知识产权的创建设计、注册、宣传推广以及组织相关宣传活动等公益性项目,可实行全额补助。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服务保障】
实施主体用于主导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笔贷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贴息补助(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执行利率补贴),产业园每个实施主体每年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该实施主体在产业园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时间限定在产业园创建期间(产业园公布入选之日到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八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需提请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调整后实施。
第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牌坊门楼、亭台楼阁、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含农资、非农产品的生产原料等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和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科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服务等费用,以及其他与创建农业产业园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为撬动社会资本由企业全自筹纳入产业园的投资项目,不受本措施限制。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享受本措施扶持后,应签订书面承诺(包含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承诺);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并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农业类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关于市内跨区迁移企业,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如涉及预算划转的上解资金,应在政策兑现时予以扣减。
第十三条 各实施主体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按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有关绩效目标;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配合责任主体做好信息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自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施主体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台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台账,以备检查。
(二)各实施主体要实行资金使用专账管理,并于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牵头实施主体汇总,牵头实施主体于新季度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四)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应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整、合理把控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达到预期绩效。
(五)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产业园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落实建设用地、撬动社会资本投入、联农带农等方面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督促实施主体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对批复立项满半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含子项目),以及批复立项两年后仍未完工的,由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抓紧开工或完工,经书面督促,项目仍无进展的(10个自然日内资金支出无新增),报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立项,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建设内容不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并由实施主体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该产业园项目,或重复申报,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开展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主体,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主体的资格,并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及相关孳息(仅计算财政资金所获孳息部分),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农业类财政补助资金。在产业园建设期内,涉嫌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施主体,尚未结案的暂缓奖励;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判定构成犯罪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措施涉及数值“达到”“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高于”“不超过”“最高”的,均包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21年12月21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南沙区丝苗米产业园入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名单之日起至本措施印发之日,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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