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PY0320240004;文号:番教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3-13;失效日期:2027-03-13;发布机关: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番教规字〔2024〕1号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将《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番禺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番禺区居住的来穗人员为其适龄随迁子女申请在番禺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确定实施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保障学位供给,最大限度满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每年开展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需求的调研工作,结合当地人口分布和学位承载量,协助区教育局制定辖下各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并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区委政法委(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积分制入学信息系统,做好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的受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教育部门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番禺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学位、师资和经费供给,保障来穗人员、港澳居民和其他常住人口子女教育同城化,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和吸引优秀人才的能力,将有关学校的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数据服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服务管理和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第四条 番禺区在确保依法完成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的前提下,通过多渠道、分步骤的办法,根据当年公办学位(含政府购买学位服务的民办学校学位,下同)剩余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以下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提出入学申请:
1.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
2.省、部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部门颁发的专项奖励或荣誉称号获得者适龄子女;
3.在番禺区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1)番禺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持有者适龄子女;
(2)番禺区“金雁之星”、“见义勇为”获得者适龄子女;
(3)番禺区、广州市或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颁发或认可的其他荣誉称号获得者适龄子女。
(二)港澳籍子女入学、房地产小区配套学校、番禺区重点企业人才子女入学以及积分制申请入学具体招生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另文制定。
1.对于在番禺区居住、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籍居民(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可按照番禺区港澳籍子女入学相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2.符合房地产小区配套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业主子女,可按照当地教育指导中心规定的报名办法提出入学申请;
3.区内重点企业,即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五个一批”企业和名标企业引进人才适龄子女,可按照重点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办法提出入学申请;
4.符合广州市规定的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可通过积分制办法提出入学申请。
第五条 通过本办法统筹安排入读番禺区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学生户籍在此期间迁入番禺区、且落户地址与其在读学校不在同一学区的情况除外。
入读公办小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小学学段结束后,若要求继续在番禺区升学,应当按照升学当年的入学政策,重新申请初中学位。
第六条 通过本办法申请获得统筹安排但不服从学位分配、或不按照本办法提出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主选择民办学校,解决其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问题。民办学校按照广州市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招生,以发改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相关费用。
第七条 已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学籍档案建立、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八条 来穗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其所提交材料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一经查实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如已取得学位的,一并予以取消;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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