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48;文号:穗发改规字〔2024〕3号;实施日期:2024-04-03;失效日期:2029-04-02;发布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穗发改规字〔2024〕3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按普惠性、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别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对应幼儿园不同类别,即示范幼儿园、规范幼儿园,同时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类别管理的变化相应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机制。公办全日制规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823元/月,公办全日制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995元/月。公办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在全日制收费标准上上浮30%。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广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月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8:00至16:30。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
(二)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
1.伙食费(含税)。按月预收,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及有关税费,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不足1天按1天计)向家长公布上月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的16:30后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其中16:30至17:00免收托管费,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收费标准为10元/人·天。
3.校车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三)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
1.生活用品费。按所在幼儿园统一管理的规定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按实代收体检费。
三、收费原则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本文中“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园就读的幼儿以及转来插班生;其余幼儿为“老生”,按其注册入园当年园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育教育费。在学期、假期交叉月份中,按平时保育教育费和假期保育教育费分别结算。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在园天数计收。
(三)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公布(每学期期末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接送卡费”“育儿报刊费”及各种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对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寄宿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含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财政拨款类公办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除伙食费、校车费据实列支外,托管费等收费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财政国库。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支出由财政预算核拨。
(六)民办幼儿园应当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性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
四、退费原则
(一)学期与假期交叉月份,保育教育费按平时保育教育费和假期保育教育费分别结算;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取整天数,下同)的,最高收取当月一半保育教育费;幼儿在园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全额收取当月保育教育费。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未在园或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育教育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育教育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育教育费。
(二)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育教育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卫生防疫管理规定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造成幼儿园整月未开园或未开课,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当月保育教育费;如果不是整月未开园或整月未开课,则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执行。
五、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办园性质、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必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按有关资助政策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者其他资助办法。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六、收费台账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收费台账制度,填报收费情况报告表,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在政府网站集中公示辖区内幼儿园收费标准。
七、成本核算制度
健全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定期核算制度。定期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年度幼儿园收费情况报告表
2. 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3.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备案表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2
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附件3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备案表
(备案号: )
幼儿园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注:1. 备案表一式叁份,幼儿园先向区教育局申请办学资质及收费相关情况备案;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备案。备案表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留存壹份。
2.备案需提交办学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办园性质类别等文件及办园成本相关佐证材料。
3. 幼儿园必须依规做好收费公示,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不得中途增加任何费用。
4. 幼儿园如需调整相关收费标准,需重新备案并同时提交调价书面申请及上一完整年度《审计报告》等成本变化的有关资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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