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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政府网        2024-12-05 00:00

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109;文号:穗体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11-15;失效日期:2029-11-15;发布机关:广州市体育局。

穗体规字〔2024〕1号

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反映。

广州市体育局

2024年10月31日


广州市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积极性,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补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体育活动(以下简称“群体活动”),是指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交等为目的,依法举办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纳入广州市体育局部门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在本市辖区内开展群体活动的补助性经费。补助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体育局是上述补助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牵头实施补助工作。

  第五条  主管单位可购买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服务,以协助实施补助的资料收集、评审评估、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申报单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举办,含主办和承办。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以推动群体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为导向,依据客观的评分指标进行考评,用于奖励组织规范、形式创新、社会效益明显的群体活动项目。

    单个群体活动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30%(含30%),且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鼓励围绕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举办以社区或行政村为参与主体的群众体育活动,补助额度可视情况增加至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50%(含50%),且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在环南昆山—罗浮山县镇村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广州)举办的群众体育活动,补助额度可视情况增加至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支出的70%(含70%),且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第十条  主管单位根据补助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群体活动项目,按五个档次实施补助。A档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B档补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C档补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D档补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含4万元),E档补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

  第十  每个申报单位当年度获得补助的群体活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含2个)。

第三章 补助申报

  第十条  补助申报的群体活动应为上年度补助申报截止日期后至本年度补助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举行完毕的群体活动。

  第十  群体活动补助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含评审细则),特殊情况可单独组织,具体时间以主管单位正式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补助:

  (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或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主办、承办或组队参赛的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过赛风赛纪问题,而被赛事、活动组委会或有关机构确定负有责任的;

  (三)正在被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四)所申报的群体活动项目已获得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申报补助的情形。

第四章补助评审与补助发放

  第十  主管单位负责建立群体活动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  主管单位在第三方机构的协助下,从群体活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4名,与主管单位委派的业务负责人1名,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与申报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因素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十  评审小组按照申报公告及评审细则实施评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陈述和进行实地考察复核。

  十八  主管单位按程序对评审建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补助意见,并在主管单位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主管单位实名书面提出。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向当事人书面反馈相关情况。

  十九  公示结束后,主管单位按照公示后形成的补助意见,向申报单位发放书面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自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经办理相关手续后,获得对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不当手段虚假参与的,主管单位有权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所获补助,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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