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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产业转出地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新生产线等转移到产业承接地,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来源: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07-22 18:20

核心提示:产业转移是一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之间发生的经济现象,它涉及到企业根据区域比较优势的变化,通过跨区域直接投资,将部分产业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区域 。产业转移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经济关系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

  产业转移是一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之间发生的经济现象,它涉及到企业根据区域比较优势的变化,通过跨区域直接投资,将部分产业生产转移到发展中区域 。产业转移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经济关系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影响企业的战略决策。

  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优化经济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的承接载体建设、产业发展、帮扶协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业有序转移,是指在政府推动下,引导产业承接地承接产业转出地转出的产业,优化全省产业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业转出地,是指珠江三角洲作为帮扶方承担对口帮扶协作任务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产业承接地,是指粤东粤西粤北等省内除产业转出地之外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对口帮扶协作,是指省内相对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欠发达地区,提升被帮扶地区产业承载能力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统筹协调机制。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长效机制,提升产业承载能力。

  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坚持市场化导向,鼓励具有转出意愿的相关产业有序向产业承接地转移。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产业有序转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产业有序转移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国有企业在项目、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对产业承接地的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等方式,支持产业承接地发展。

  第七条【考核机制】 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共享交流机制】 鼓励建立产业转移交流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形成常态化交流机制。鼓励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探索建立产业共建共享机制,支持将共享结果运用于各类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承接载体建设

  第九条【承接载体规划】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承接载体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承接载体产业和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第十条【承接载体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载体打造】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产业承接重点,优化产业承接布局,集中资源支持重点承接载体建设。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空间资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产业布局等方面支持重点承接载体建设。

  第十二条【合作园区建设】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之间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共建产业合作园区。

  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统筹合作园区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园区差异化发展,引导产业向合作园区集聚发展。

  第十三条【承接载体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承接载体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四条【承接载体运营】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承接载体运营管理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推进承接载体的开发建设、产业培育、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等工作。

  第十五条【承接载体管理】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载体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产业承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承接载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优化产业布局】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产业承接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承接重点领域,优化全省区域产业布局。

  第十七条【产业特色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促进相关产业承接,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升级,构建本地特色优势产业。

  第十八条【产业集群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型企业、链主企业加快产业链关键资源整合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产业链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生态,实现集群化发展。

  第十九条【制造业梯度转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制造业优势互补、紧密协作、联动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鼓励产业转出地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新生产线等转移到产业承接地。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第二十条【农业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市场主体在产业承接地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精细加工基地,健全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产业链;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

  第二十一条【文旅融合】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化与旅游的对接合作,共建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合作区,协同创建特色文旅品牌。

  第四章 帮扶协作

  第二十二条【机制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产业转出地与产业承接地对口帮扶协作机制。

  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探索建立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产业转移协作模式。

  第二十三条【园区帮扶】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在产业承接地设立产业转移合作园区。支持产业承接地在产业转出地设立产业孵化、科技创新、招商展示等园区载体。

  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建立健全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共同开发建设产业合作园区。

  第二十四条【营商环境帮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对口帮扶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监管机制,优化产业承接地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五条【招商引资帮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对口帮扶机制,引导产业转出地企业拓展投资发展范围。

  帮扶协作双方应当加大联合招商引资力度,共同建立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对接活动,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招商引资。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六条【要素配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产业有序转移相关的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培育数据等新型要素市场。

  第二十七条【土地保障】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地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与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产出率,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产业有序转移。

  第二十九条【政府政策性基金】省人民政府设立支持产业有序转移的政策性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有序转移。

  第三十条【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配套金融优惠政策、差异化监管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一条【能源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承接地因地制宜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加强产业承接载体能源保障。

  第三十二条【环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的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采取优化环评手续办理,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第三十三条【数字转型保障】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产业承接地与产业转出地加强数据领域的合作对接,促进区域数据互联互通、数字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实现产业承接地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承接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布局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提高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能力。

  第三十四条【科技支撑】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与产业承接地企业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围绕产业承接地的产业链、支柱产业开展技术攻关,探索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合作模式,促进关键核心技术、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运用。

  鼓励产业转出地科技企业到产业承接地合作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产业承接地。

  第三十五条【人才队伍建设】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培养和引进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各类产业人才,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优化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第六章 发展环境

  第三十六条【平等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有序转移的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产业转移过程中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

  第三十七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建立产业有序转移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条【政企沟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市场主体代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产业转移过程中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

  第三十九条【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强交通基础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

  第四十条【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医疗、养老、托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为产业有序转移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知识产权】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在产业转移过程中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提高市场主体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大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二条【商会协会】鼓励商会、行业协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组建跨行业的商业协会联合组织,支持商会、行业协会搭建产业转移对接交流平台和承办招商推介会等活动,引导市场主体参与产业有序转移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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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产业转移 产业发展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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