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CH0120240005;文号:从府规〔2024〕5号;实施日期:2024-09-27;失效日期:2029-09-27;发布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从府规〔2024〕5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三十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
五、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我区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0、020-879161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4年9月27日印发
本文转载来自:政府网,不代表产商网观点,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产商网,电话:4008-338-308;邮箱:dichan001@qq.com
2024-11-27
独栋高层
2024-05-22
高层
2024-07-17
独栋
2024-07-10
独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