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GZ0320240040;文号:穗建规字〔2024〕6号;实施日期:2024-03-18;失效日期:2029-03-17;发布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规字〔2024〕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规范住房基金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称为单位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下同)。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部分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仍专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注销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合并或撤销的,其住房基金由接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管理、使用。
三、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是单位住房基金的所有权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由所有权人决策、使用。使用时提交以下资料列明资金使用用途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列支需求。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用途符合专款专用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
(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函;
2.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3.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或发放明细。
使用单位住房基金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未设立住房货币补贴专户的,无需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函;
2.工程维修预算或工程维修合同。
(三)统筹使用关闭、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基金(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的,提供以下资料:
1.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函;
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3.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说明。
(四)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加装电梯使用函;
2.加装电梯工程预算或合同;
3.加装电梯报建审批资料。
从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动用住房基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等涉及变更的,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市本级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其中专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部分,按照本《通知》进行管理和使用;剩余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更改单位住房基金上缴财政账户的通知》(穗财综〔2014〕310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及增城等5区管理的单位住房基金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省属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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