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统一编号:NS0420240001;文号:穗南榄府规字〔2024〕1号;实施日期:2024-04-30;失效日期:2027-04-30;发布机关: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穗南榄府规字〔2024〕1号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榄核镇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核镇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榄核镇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办公室反映(电话:020-84920569)。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榄核镇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要求,促进全镇农业增量提质发展,助力榄核镇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榄核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企业、平台、组织类)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账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在榄核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有直接贡献,在本辖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3.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科研、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农业农村观光休闲、农业综合服务。
(二)经营主体(农户个体类):在本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支持扩大投资奖励办法
第三条 支持扩大投资奖励对象为当年在榄核镇范围内扩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投资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支持扩大投资奖励申请条件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应符合固定投资有关规定,且当年发生的固定投资金额不少于200万元,投资时间截至当年度12月31日。
第五条 支持扩大投资奖励标准:镇财政按扩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可叠加领取上级资金,但财政补助金额占当年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每家经营主体镇财政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扩大投资奖励申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二)申报时间:经营主体应于每年5月10日或11月10日前,将完工项目申请资料或项目计划资料报榄核镇农业主管部门。
(三)组织核实:
1.项目领取上级财政补助的,按上级核定后的投资额由镇财政组织核发奖励;
2.项目未领取上级财政补助的,经由镇委托的第三方评审单位核定后,按核定的投资额予以核发奖励。
(四)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
第七条 其他情况
(一)工程类投资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使用年限;设施设备类投资要符合固定投资有关规定,并确保设施设备在本项目内使用,且年限不得低于5年。
(二)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两手册一指南”的通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管理清单的通知》落实备案。
(三)投资建设不得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第三章 支持土地流转奖励办法
第八条 支持土地流转奖励对象为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交由村集体统一流转、集约连片面积达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村集体和经营主体(流入方)。
第九条 支持土地流转奖励条件
(一)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二)流转的土地应当由村集体集中经营,或村集体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对外发包。
(三)经营主体(流入方)应当是土地实际使用方。
(四)流转土地的使用应当合法合规,且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
第十条 支持土地流转奖励标准: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镇财政按流转面积奖励村集体工作经费100元/亩/年,奖励经营主体(流入方)300元/亩/年。
第十一条 支持土地流转奖励申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村集体统一申报,并引导经营主体(流入方)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各村土地流转情况。
(三)组织核实:
1.如流转的土地有同步申请上级财政补助,按照上级核定的流转面积,由镇财政予以核发奖励;
2.如流转的土地不申请上级财政补助,按土地发包面积核发奖励。
(四)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
第四章 支持旅游景区发展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支持农文旅旅游景区发展奖励对象为被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支持农文旅旅游景区发展奖励条件:被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不低于AAA(3A)级。
第十四条 支持农文旅旅游景区发展奖励标准:奖励被评定的旅游景区经营主体5A级别300万元,4A级别100万元,3A级别3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农文旅旅游景区发展奖励申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二)申报时间: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后。
(三)组织核实:榄核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核发奖励。
(四)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其他情况
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经营主体已享受奖励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提升,将不重复领取奖励,但可按最高等级申请差额。
第五章 支持创建品牌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支持创建品牌奖励对象
(一)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新获绿色(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八条 支持创建品牌奖励条件:应当是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获评的经营主体,具体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和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名单为准。
第十九条 支持创建品牌奖励标准
(一)新获评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新获绿色(有机)食品认证,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创建品牌奖励申请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二)申报时间:经营主体被评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后,产品新获评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后。
(三)组织核实:根据评定的证书材料核发奖励。
(四)组织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奖励发放工作。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奖励款项为榄核镇财政资金,根据组织核实结果,由榄核镇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经营主体银行账号、开户证等相关资料并申请支付,财政办公室采用对公划账方式支付到企业账户。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决定使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扶持奖励的经营主体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榄核镇农业主管部门有权核查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经营主体,终止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退回已领取的扶持奖励资金。如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消奖励、补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领资格。已发放奖励、补贴的,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后的三个月内退回当年补贴(不影响其他年度补贴)。
(一)如经营主体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申领或领取奖励、补贴的年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违法犯罪的。
(二)经营主体违反信访条例,组织或参与群体性维稳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营主体存在《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穗农〔2016〕235号)规定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镇财政每年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发展,因每年奖励金额不确定,所以资金拨付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不少于、不超过、不得低于、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2024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助资金兑现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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